夫妻在這裡廣義地包括:具有一紙結婚證明書的,同居而不具法律文件但受法律保障和約束的。由於同性戀而結合之伴侶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
男女能夠走在一起當然是因為情投意合,難分難捨。有人選擇以結婚來鞏固兩者的關係,可名正言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有人覺得結婚是多此一舉的:合則來,不合則去,如此更瀟灑。這裡不想議論各種不同想法和做法。
很多夫婦貌合神離,徒具夫妻之名,不具夫妻之實。既然早已漠不關心,為什麽還要保持這個名份呢?原因各異:離婚的法律程序太煩複,費時失事,一動不如一靜;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等等,都是使人傷神之事,可忍則忍。政治利益之考慮也使一些夫婦勉強保存婚姻關係。著名的例子是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夫婦:前第一夫人對丈夫之不忠寧願痛忍而不想離婚,目的不言而喻。宗教的信條廹使信徒不敢輕率走上離婚之路,只能默然接受現實;禮教和傳統的約束也使人對離婚視若畏途,竭力延續名存實亡之夫妻關係。凡此種種,三言兩語難以概括。
不少夫妻同居一室却各自為政:寢不同床,食不同桌;不再有共同的理想,不願為對方犧牲。以往志趣相投原來只是個美麗的誤會。在眞情流露之後便一目了然:一屬外向,一屬內向。男的相交滿天下,在他和豬朋狗友尋樂的場合,妻子不屑參與。尤有甚者:夫妻各據一方,每年聚首沒幾回,很快又再勞燕分飛。
一對曾經飽受婚姻破裂之苦的男女有緣邂逅,深感相逢恨晚。兩人背景相同,互相吸引,終於走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許多年。他們有相同的愛好、理想,不時出雙入對,形影不離。雖然情濃至此,財政仍舊分開和獨立處理。旅行、吃、喝、玩樂的消費……都各自掏腰包,從不含糊。這種關係可說成浪漫中略帶三分理智,或理智中略帶三分浪漫。
另一對男女相交逾半個世紀,一直保持着情侶的關係。他倆個別擁有自己的房子,平時聚首之後便各自返回自己的家,只有出外旅遊時才會同眠共枕。他們倆同是戲迷,不時携手進場;兩人也是個古典樂迷,在一些音樂盛會都常見他倆的蹤影。這是一對名實相副的愛侶,使人羨慕。
一個與老婆分開了的男人和女秘書纏上,最終結成夫妻。奇怪得很,婚後多年她仍當他是大老闆,鞍前馬後唯恐不周。夫妻和主僕關係混淆不清,成為好管閑事之徒之話題。
有對結婚多年的夫妻,膝下早已兒孫成群,本可享受含飴弄孫之樂。可惜兩人閑來無事找事忙,一言不合便衝着對方興師問罪,吵得沒完沒了。殊不知那些引起爭拗的都全屬雞皮蒜毛之小事,當各執一詞時便越演越烈。像這類令人啼笑皆非的歡喜寃家,多得不可勝數。幸好,這類紛爭往往會速戰速决,否則離婚案件會堆積如山。
曾備受矚目的一對夫妻,分工合作做生意。男主內,女主外,幹得非常出色,同行羨慕不已。她在外不時做出一些越軌的行為,他却不當回事。這種不正常的關係全賴共同利益維持着,和克林頓十分相似,有異曲同工之妙。
最令世人矚目的婚姻莫過於已故美國甘迺迪總統遺孀改嫁富甲一方的希臘船王。她為延續帝皇式之豪華生活而重穿嫁衣,他為追求財富以外的虛榮而再作馮婦。據傳這段婚姻有份詳盡的合約規定兩人之關係:只有夫妻之名而無須履行夫妻之實,財產承受權清楚列明。她得到的是金錢的保障,他得到的是在自己的獵艷金榜上加添了美國第一夫人的芳名。
婚姻合約愈來愈普遍,一些名門望族尤其喜歡採用,可防患劫財劫色之企圖。合則來,不合則去,如果沒有明文規定,吃虧的當然是富有的一方。一紙合約便可解決財富分配的問題,使富人減少對結婚之疑慮。利用合約來約束夫妻之間的關係,未免有貶低愛情之誠信。被約束的一方有被看低的感覺,蜜運未完,矛盾之紅燈警號便早已亮起。婚姻是愛情的結晶,把它當成一宗賣買實在污瀆了愛情的神性,破壞了婚姻之和諧。隨意亂用,後果堪慮。
以上個案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千萬不要對號入座,庸人自擾。
黃啓樟 2012/4/21
Hi David,
ReplyDeleteI really enjoy reading your article. Keep up the good work!
Thanks.
Ginny
啓樟兄:
ReplyDelete你寫夫妻的那篇文章剛收到時不以為然,細讀之後才頗感有味。你的觀察非常細膩,能道人所不能道。不容易。
弟 王澤
Dear David,
ReplyDeleteThanks for your message.
It is fantastic from your analysis. Nobody is perfect.
I remember what William Shakespear put it: “the world is like a theatre, you play your role and I play mine “ – it’s real, isn’t it?
Stanley
啟樟兄 : 文章拜讀過了, 我無你咁好文才, 蠢才一名. 極少寫文. 刀越磨越利, 寫文章亦
ReplyDelete越寫越快. 肚無點墨, 如何揮筆去寫呢 ?
子曰 : 三十而立, 四十而不惑.....人云: 二十天天, 三十隔天, 四十星期天. 五十造禡.
六十做節, 七十拜年, 八十潤年, 九十而聽天由命.
相信你的聰明而不用我解釋.
又云: 不思嫁娶, 不為仕祿, 訶萸曲容, 陷親不義, 不孝有三, 無後為大.
中間一句我用來罵她. 那種曲容, 教我顛簸.
好榮幸認識你,去年一場晚飯, 本叫回請, 再聚一場. 好可惜....
他日與君躺有未了緣, 海角天涯一樣會重會你. 因此舊夢不需記.
我廿一日飛西班牙. 去14天. 她們昨日飛去倫敦. 不去join她們了.
黃偉
Dear GU David,
ReplyDeleteIn HK pre-wedding contract is not legally valid. That's y so many rich couples get marry in USA or else, where pre-wedding contract is valid.
Hahahahaaa~ GU, are you going to scare me?? Just kidding~
regards,
Gl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