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二月某日中午,一位畫家朋友如常驅車送女兒去上課,突然飛來橫禍:一輛疾駛的汽車朝着他們攔腰衝過來,猛力撞向車子的右前方,車頭嚴重損壞。由於撞擊力很大,兩人在車內猛烈搖動,直至汽車完全停頓下來。他因傷勢較重,被送去醫院檢查,幸好女兒安全無恙。但由於驚嚇過度,父女兩至今猶有餘悸!
事故發生之後,那個罔顧交通安全的司機為自保而先發制人,更破口大罵,還將全部責任推向對方。他來勢汹汹,強詞奪理地指控對方超速行車和衝越紅燈。幸好當時有另一輛汽車隨後,司機目睹一切過程。他見義勇為,答應受害者做證人。跟著值勤交通警員趕到,那場鬧劇才算終止。
事隔一年多,交通法庭才發信通知有關人士出庭應詢。原來那天值勤的警員經過詳細調查之後,控訴肇事司機違規駕駛,而且要對事故負責。身為受害者的朋友和其他證人都須出庭作證。法官聽完指控之後問肇事司機是否認罪,他初時仍企圖否認,但當看見證人出現之後,就不得不認罪。
當你目睹交通意外時,是否願意為受害的一方作證人,還是視若無睹,不去伸張正義?假設此案受害者得不到那位熱心人士的幫忙,那個違法的司機豈非可逍遙法外?出庭當日,假如證人為免麻煩而缺席,被告仍有機會不認罪,受害者則可能沉冤莫說!
2009/3/2
剛與友入下午茶,他在 North York 目睹一 Hummer 在倒車時撞到後面的–輛日本車之後,不只沒停下來,反而加速離去. 友人立即鬨車追上去把 Hummer 的車牌抄下, 回來把字條放在水撥下,並附上自己的電話,稱願意做証人.那時他留意到水撥下已有一字條,同樣聲稱願意做証人,可見有心人不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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